可是,供應商的“精心策劃”還是被嚴謹?shù)恼少彸绦蚝蛧栏竦恼少彵O(jiān)管所識破。這一欺騙采購人乃至社會公眾情感的作假行為被揭穿,真是大快人心。其中,采購人應該最高興,因為他們沒有讓這個社會影響重大的項目毀在作假者的手里,保障了公共財政資金的使用,沒有辜負納稅人的期望。
可是,當筆者就此事的前因后果欲對采購人進行采訪時,卻遭遇到了意料之外的“閉門羹”。采購人如此答復筆者的不理解:“此事須向領導請示。”之后便杳無音信。
面對這樣一件能夠弘揚政府采購程序嚴謹、公正公平的好事,采購人為何三緘其口?對于公開則能警示社會、為政府采購供應商敲響警鐘的鮮活案例,采購人為何仍要搪塞拖延,不肯與公眾共享?除去因此產(chǎn)生的“采購人不懂政府采購政策”的猜想之外,局外人只能更加對其中原因浮想聯(lián)翩。
如果僅是“不懂政策”,公眾尚能容忍。我國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時間不長,地方的實踐更是尚待深入。或許采購人從未遇到過類似事件,一時還無法適應因供應商的違規(guī)帶來的廣泛社會關注。如果不僅是“不懂政策”,采購人的做法就值得商榷了。
面對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迅速推進、政府信息公開的大勢所趨,采購人應該直面社會關注,正確對待公眾輿論監(jiān)督。如果采購人自身操作規(guī)范,公眾的廣泛知情只能不斷提高自身的社會影響力與美譽度。當然,一旦存有不規(guī)范行為,在嚴格的法律法規(guī)監(jiān)管之下,遮遮掩掩也難以保證不會“東窗事發(fā)”。